
01
案例一

2025年1月31日20时13分,谢某某酒后驾驶闽G*****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7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02
案例二

2025年1月31日20时55分,金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70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03
案例三

2025年2月2日20时09分,叶某某酒后驾驶闽D*****小型汽车,行驶至地税环岛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3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04
案例四

2025年2月3日19时48分,陈某某酒后驾驶三明G****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地税环岛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3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05
案例五

2025年2月6日20时02分,张某某酒后驾驶三明K****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环岛地税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27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1月28日13时30分许,违法行为人李某琴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双里线戴家村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4mg/100ml,李某琴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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