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5年4月3日20时02分,杨某某酒后驾驶闽G*****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5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二 2025年4月4日20时38分,邱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124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三 2025年4月5日19时29分,徐某某酒后驾驶闽G*****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白云路地税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6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四 2025年4月6日19时14分,肖某某酒后驾驶闽G*****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白云路地税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26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五 2025年4月11日19时53分,谢某某酒后驾驶三明G****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白云路环岛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29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六 2025年4月12日19时37分,熊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4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七 2025年4月12日19时34分,张某某酒后驾驶三明G****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42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八 2025年4月13日19时34分,高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府前东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查为63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新媒体编辑: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