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卖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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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会明  魏素凤

 

在这次征集档案的过程中,乍一看见三明市清流县杨剑斌先生送来的这份材料,难以置信:卖妻?!三明境内?什么时候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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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卖妻契约的原文解读

 

将上面这张契约仔细地阅读了几遍,一字一字地辨认后记录下来,按现代人的阅读习惯将文字横向编排,并加上标点符号后,全文如下:

 

克昌厥后

立社卖妻字人:漳滨社张心愿,昔娶妻陈氏,年纪廿四岁,名花娘。因佳偶不相当,恐难白发,愿将此妻陈氏春花托媒说婚引就。逢林海瑞欲娶为妻,出头承买。三面言议,着下时价大银叁佰叁拾员足。立书之日,银即令媒交楚。其妻陈氏春花随媒娶过天宅社林家配婚,传子及孙承接香祀。一卖终休,日后永无异端。情契一藤割断,不敢别生枝节。之契此际二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立社卖妻于书壹纸送于林家买主执炽。

即呈媒收过书内大银叁佰叁拾员足,再炽。

为媒妁人: 林门萧氏  林门蔡氏  张门林六娘

知见银人:父亲张鹤

中华民国廿壹年拾贰月 

    立社妻字人:张心愿

代书人:黄斌

 

虽然文中有些字句不甚明白,但不影响大多数人理解这张契约的整体意思:即民国21年(1932年)12月,漳滨社的张心愿将妻子陈春花卖给了天宅社的林海瑞。那么,漳滨社和天宅社分别在什么地方呢?经查询后得知:漳滨社与天宅社均位于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境内,漳滨社属于朝阳镇的漳滨村,天宅社属于蓝田镇的西坑村,两镇相邻,但两村并不相邻。显然,契约是在漳州境内签订。但是民国时期由于社会动乱,沿海地区老百姓颠沛流漓逃难流落到山区的并不罕见,所以这张契约最后辗转到了三明市清流县杨剑斌先生手里。

 

02由卖妻契约想到的典妻现象

 

如果读者读过作家柔石写于1930年的一部短篇小说《为奴隶的母亲》,或者看过改编的电影,脑子里立刻会闪现出一个凄苦妇女的形象:春宝娘。小说中的春宝娘,因生活所迫,她不得不忍痛撇下5岁的儿子春宝,被丈夫典到邻村一个地主秀才家当生儿子的工具。当地主的目的达到之后,她又被迫与另一个儿子秋宝生离死别。她离开秀才家,回到自己那间破屋的时候,分离了3年的儿子春宝又陌生得不认识她了。典妻的残酷由此可见一斑。

历史上典妻卖妻并非罕见的事情,一直到民国时期,卖妻、典妻等现象仍然大量存在。典妻一般多由经济原因所致,如丈夫家贫或有病,无力维持家庭,或负债累累,度日艰难。但典妻却也讲究仪式的,一般要经过媒证、订约、送聘、迎娶等环节。

上面这张契约卖妻的原因是“因佳偶不相当,恐难白头”。但按传统习规办事、讲究仪式,这点和典妻程序相同。从契约中也可以看出,经过了“托媒说婚引就”,“三面言议”,立下契约,一式双份,交易时钱人两清。媒人、中保人、立字人、代书人都要签字画押。但无论是典妻还是卖妻,都是“卖妻获利”,都体现了丈夫对妻子的绝对占有,女性对于男人的人身绝对依附,女子“出家从夫”,完全听从丈夫的处置,可以像商品一样被买来卖去。契约中也没有妻子画押的地方,不管她是自愿的还是被迫,她都没有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力。

 

03 “克昌厥后”解读

 

典妻卖妻的目的多以生育为主,如小说中的地主秀才是为了生儿子才租妻,契约中的林家也是为了传承子嗣才买妻,可是,契约的名称却是“克昌厥后”,这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克”和“厥”都是多义字,必须透彻了解它们的涵义才能读懂“克昌厥后”。“克”除了含有“战胜”“制服”等实义动词义项外,还有“能够”这个情态动词义项,而且在《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等工具书中,该义项排在首位,在古汉语中它是这个字的本义。常用成语“克勤克俭”就是“既能勤劳又能节俭”。在此,“克”作“能够”解。“厥”除了作“气闭”“昏倒”等动词外,可以作“乃”“于是”等副词,还可以作“其”“他的”“那个的”等代词。这最后一个义项在工具书中也往往摆在第一位置。贾谊《吊屈原赋》中“乃殒厥身”,直译为“于是死亡其身”,意为“因此身死”。《三国志·魏书·武帝纪》中“永思厥艰”,意为永远思念其艰辛。在这两例中,“厥”均作代词“其”解。至于“昌”和“后”就好理解了,前者意为兴盛,后者意为后裔。综上所述,“克昌厥后”可直译为“能昌大其后裔”,指人的事功能够庇荫后代,使子孙昌荣兴盛。

“克昌厥后”屡招古今名人和平民之青睐,如果稍微注意一下,在一些古民居的正厅上方或门楼内壁的门框上,经常可以看到这四个大字,甚至在坟墓的石碑上也可以见到这四个字。因为能够庇荫后代,使子孙昌荣兴盛,没有比这四个字的涵义更吉祥了,难怪古今名人如此大书特书、石雕木刻呢!

 

(本文作者陈会明系三明学院文化传播学院教授;魏素凤系三明市档案局编研科科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