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黄金遭缺斤少两, 为何不能“退一赔三”?

e三明   2024-09-13 16:19:02   阅读

●吴其彪  张海艳


案情:2023年11月4日,刘某通过某网购平台与经营珠宝首饰回收修理服务的某商行经营者李某取得联系,约定次日在宁化某广场以每克黄金465元的价格进行回收交易。双方见面后,商行经营者李某用自带的电子秤对刘某要交易的黄金首饰称重,重量为15.42克,李某支付了刘某价款7180元。后刘某感觉不对,要求李某重新称重,第二次称重后重量为19.22克,刘某认为李某少称并报警。宁化县公安局出警后移送案件至宁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行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刘某向商行要求撤销此次买卖行为,并按其交易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双方协商不成,刘某诉至法院。

审理: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某商行经营者李某作为买方即负有告知义务的人,在收购黄金首饰过程中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和无检定合格证的电子秤,收购的实际量与贸易结算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告知虚假情况,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故刘某请求撤销与其的黄金首饰买卖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刘某主张某商行应赔偿损失数额为其出卖黄金首饰价款的三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对象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刘某与某商行交易的基础法律关系为黄金首饰买卖关系,并不是接受与提供服务关系,刘某为卖方,某商行为买方,刘某作为卖方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调整的消费者,故对于刘某请求某商行赔偿损失,损失数额为其出卖黄金首饰价款的三倍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刘某与某贸易商行于2023年11月5日案涉黄金首饰买卖关系,由某商行返还刘某案涉黄金首饰19.22克,刘某还某商行价款7180元,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购买者购买商品、服务的行为目的是基于生活需要才是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消费者,若是为了盈利、生产、业务等所需,显然不是生活需要,则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的范畴,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道德根基,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公民要塑造诚实人格,买家卖家亦应建立诚实守信的商誉体系,只有诚信无欺才会带来更多的商业利益,共筑公平诚信的消费环境。 

新媒体编辑:陈依婷

来源:三明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