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案例1:私自卖会计档案牟利案。北京某工厂准备车间工人段某强占住房,私自将存放会计档案的房间撬开,将室内的会计档案搬到楼道走廊上。之后,住在该楼的本厂下岗工人张某,擅自将这些会计档案卖给收废品的小贩,获赃款80余元。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会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四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档案法》第四十九条还规定:……单位或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